“N号房”警示:在社交网络中,如何教会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父母老师都得知道)

2020-04-16

韩国“N号房”案件发生后,引发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

所谓韩国“N号房”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即时通信软件Telegram,开设多个聊天室,共享非法拍摄的性剥削视频和照片,聊天室大都以数字编号命名,只有付费成为会员才能观看。


在这一案件中,多达74名女性受到性侵,其中还有16名未成年女性,年龄最小的受害者刚刚11岁,加入所谓“房间”共享色情信息的用户竟然多达2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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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 | 央视新闻)


如何筑起一道道红线,避免社交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如何教会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保护自己?


中国教育报记者就此采访了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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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号房"案件对社交网络儿童性侵害提出警示


No.1

很多人觉得,“N号房”案件不是发生在我国,跟我们没有什么关系。您怎么看?


佟丽华:有人认为发生在韩国,跟咱们没什么关系,这种观点大错特错。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时代,在互联网已经将我们每个人、每个国家都紧密联系的时代,没有谁能够成为一座孤岛。我认为,韩国“N号房”案件,对我国如何预防及处理“社交网络儿童性剥削”问题提出了警示。


针对儿童的性侵是全球性问题。国际上通常认为针对儿童的性侵是一种典型的儿童暴力,传统上主要是指针对未成年人的强奸及猥亵(sexual abuse)、儿童性剥削(sexual exploitation)和儿童色情制品(child pornography)等三类。性侵不仅给儿童身体造成直接伤害,更关键的是影响其心理、性格、智力发育、认知和后来教育,伤害阴影往往影响其一生。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了5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指出,当前,受诸多消极因素影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多发态势。以猥亵儿童罪为例,2012至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此类犯罪案件共计7145件,其中,2012年2017件,2013年2300件,2014年2828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2019年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


以上绝大多数都是线下的,但其实线上的问题更复杂。国际社会一般认为,受到观念、认识、取证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多案件都没有报案,真正报案并追究了法律责任的只是少数,大多数案件没能进入司法程序。


所以,从儿童保护的视角出发,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儿童受到性侵的问题,采取更多措施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No.2

您反对“儿童色情”“儿童色情制品”等提法,觉得这些概念对儿童有污名化倾向,而采用了国际上更为流行的“儿童性剥削”。


佟丽华:国际社会越来越形成共识,“儿童色情”“儿童色情制品”等概念对儿童有污名化,这些概念构成对儿童的歧视。为此,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等国际层面,普遍倡导用“儿童性剥削或性虐待材料”(child sexual exploitation material or child sexual abuse material)取代“儿童色情制品”(childpornography)。


被拍摄成图片或影像的那些遭受性虐待的儿童值得保护和尊重,虐待的危害性不应通过使用“色情”这样的词语给降低了。当儿童被卷入的时候,这不是色情,它是虐待,是犯罪。诸如“婴儿色情”“儿童色情”这样的词语经常被罪犯使用,这些词语不能成为执法部门、司法、公众和舆论合法使用的词语。


我赞成这种认识,也建议在中国未来的相关工作领域,不要使用“儿童色情”“儿童色情制品”这种表述,从准确和便于理解的角度,使用“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


No.3

对于国际上“儿童性剥削”问题,我国是否关注到了?


佟丽华:在我国,我们已经认识到这种概念可能对儿童群体的伤害,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嫖宿幼女罪,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是否支付钱财,一律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但“儿童色情”“儿童色情制品”的提法还非常普遍,立法和司法领域还很少讨论“儿童性剥削”的问题,我们对国际社会关于“儿童性剥削”相关问题的立法和执法情况还缺乏研究,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预防和处理这类案件的效果。


韩国“N号房”是“儿童性剥削”的一个典型案件,尽管发生在韩国,但需要我们从专业角度给以有效关注,以避免类似恶性案件在我国发生。


儿童在社交网络上面临的风险加大


No.1

据韩媒报道,“N号房”付费聊天室会员超过26万人次。这里就涉及一个法律问题,浏览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色情制品是否要被追究法律责任?


佟丽华:在韩国以及世界上很多国家,围观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构成犯罪。


比如,英国法律规定,拍摄、制作、分销、展示或持有一张年龄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的不雅图像或虚假图像是违法的,最高将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


美国在司法实践及立法中也均对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进行了特殊规范。自1996年以来,美国通过了《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网上下载及在电脑里保存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都会被定罪。2003年发布的《禁止奴役当代儿童的起诉救济和其他措施法》还规定,持有虚拟合成的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也构成犯罪。


No.2

在这方面,我国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佟丽华:在我国,目前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色情制品构成违法犯罪,但没有专门保护儿童的立法,围观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还很难被追究法律责任。


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信息。”这是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其中明确规定了禁止“持有”有关未成年人淫秽色情信息的内容,这是重大的进步,但由于缺乏对违法者的惩罚措施,所以在实践中也很难落实。


另外,我国立法还没有规制“线上儿童引诱”的问题。有关国际组织调研,截至2017年,全球至少有63个国家对此进行立法。我国现有立法主要是打击强奸、猥亵等已经对儿童实施了性侵害行为的犯罪,但世界很多国家打击以性活动为目的的引诱儿童的行为,认为“线上儿童引诱”是行为犯,并不强调侵害后果,目的是要最大限度预防更严重侵害后果的发生。我国当前针对“线上儿童引诱”的立法还是一个空白。


所以,我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未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修订中,明确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根据情节等因素,加大追责的力度,让违法者真正付出代价。我想,随着法律的完善,未来中国对于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一定会加大法律规制的力度。


成年人色情制品和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成年人色情制品在有些国家是合法的,在有些国家是违法的,但是对于以儿童为对象的色情制品,世界各国的态度是比较一致的。

 

如何预防网络上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

No.1

对于预防线下未成年人性侵害,您曾经提出过多个建议,包括怎么预防发生在校园的性侵害、预防发生在家庭的性侵害等,那如何预防网络上发生的性侵害?


佟丽华:2014年年底,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和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共同开展研究,对2009至2014年6年间媒体报道的1065个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


统计显示,在1065个案件中,由网友实施的共99件,占全部案件数量9.3%。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社交媒体逐渐渗入到日常生活中,网络成为交友与交流的主要途径。


但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不真实性,使得很多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人难以辨别对方的真实信息,从而上当受骗。


韩国“N号房”案件,就是典型的利用社交网络进行“性剥削”案件。具体来看,其作案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通过社交软件以及病毒网站或者招聘的方式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资料;第二个阶段以警察的名义恐吓或者以利益诱惑受害人提供更多个人信息;第三个阶段就是对受害人实施更多侵害,要求拍摄性剥削材料,线上猥亵,或者要求在线下与受害人见面,实施更严重的侵害。


No.2

针对这三个阶段,如何教会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保护自己?


佟丽华:第一阶段:建立联系,个人信息泄露。我有几个提醒:一是小心社交软件;二是小心病毒网站或者软件;三是小心招聘过程中的陷阱;四是小心提交个人信息;五是很多犯罪分子是打着招聘童星、模特的名义。


第二阶段:受到威胁、恐吓,要求进一步提供信息或者资料。包括以警察名义的恐吓、以个人信息名义的恐吓、以利益诱惑等。简单来说,就是“威逼利诱”。当受到这样的威胁、恐吓时,未成年人要及时告诉父母,在父母帮助下处理,有的需要及时报警。


第三阶段:受到侵害。包括拍摄性虐待材料、线上猥亵、要求线下见面、在线下受到侵害、参与侵害他人。我给的提醒是,必须告知父母,及时报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很大程度体现在对孩子的保护上,各方都应该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从国家来说,应该为孩子们建设健康的成长环境。


从司法角度来说,应该加大打击力度,为孩子们筑起一道法律保护的红线。


从家庭来说,父母应该担负起责任,首先要尊重孩子,尤其是在孩子受到伤害的时候,更要尊重孩子;其次要学会保护孩子。学校和家庭都要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另外,要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我们不仅要在网络上普及知识,还要为孩子们提供帮助。


No.3

如果有不幸的事情发生,您有一个主张:只要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了性关系,即使该未成年女性达到了14周岁,一经报案,公安机关就应该刑事立案。


佟丽华: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个很大特点,就是很多都是熟人作案。教师、父母、养父母等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管理等特殊职责,这种特殊职责本来是要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但如果滥用,那就非常容易实施侵害。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在《意见》起草阶段,我明确提出要对这种利用特殊身份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


《意见》第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哪些是“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意见》第9条明确规定,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我认为,只要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女性发生了性关系,即使该未成年女性达到了14周岁,一经报案,公安机关就应该刑事立案。



文章来源 |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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